消费者姚先生去年12月份的时候买了一双鞋子,今年2月初的时候鞋子就断底了,店内的工作人员却称老板不在,只同意为姚先生更换,不同意重新计算保修期间。律师人士称,保修期间应该从产品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消费者在与商家更换产品的时候,应该注意让商家重新开票据或者注明更换日期,以做为更换证据。
5日,姚先生告诉记者说,他于2007年12月28日在海口海秀路骏明商场内一家专卖店内买了一双皮鞋,售价是180元。当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鞋子在三个月内出现断底的情况,就可以免费更换。但是他刚穿一个星期,鞋子就出现脱胶的情况,当时店里的工作人员帮他修好了。到了今年2月初的时候,鞋子就出现了断底的情况。2月12日,他拿到店里要求更换鞋子。店里的工作人员称,老板不在,只能为姚先生更换一双新的鞋子,但是保修期间不能重新计算。
姚先生觉得不合理,就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最后,双方在海口大英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及骏明商场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协调下,在工商部门备案,注明鞋子的更换日期,以备日后鞋子再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证明鞋子是更换过的。
针对此情况,记者采访了一位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相关的法律,消费者姚先生购买的鞋子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为其更换后,应该按更换的第二双鞋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如果在随后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还是可以依法要求维修或者更换。对于特价商品,商家也应按照相关法律做好售后工作。